终朝平秋

专注冷圈pwp

谈一谈“同人圈警”和freedom of expression

有感而发,仅代表个人立场,以及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科普一些最基本的常识。

经常在tag里面看到有人因为一个作品是否ooc,是否尊重原角色而撕逼,也有不少作者受到攻击,被要求删除作品乃至被要求不许再写相关同人…看到这样的言论…emmm,怎么说呢,作为一个法学生我觉得有必要科普一下,大家最经常说的一个词汇,言论自由。

至于什么是ooc,什么是不尊重人物,这个不在讨论范围之内,毕竟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是是否尊重公民的freedom of expression,就是一个明明白白的法律理解问题了。

公民有以包括但不限于文艺,音乐,图画等形式表达自己思想情感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权,一定程度的猥亵淫秽言论受到限制,与国家秘密有关的内容受到限制。
没了
是的,对于言论的限制只有这些,换言之,除此以外的范围都是个人的自由。但是言论也是双向的,你有表达的自由,别人也有批评的自由,这种批评作为自由也受到上述的限制,但是,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谁可以直接把自己不喜欢不认同的言论删除或者迫使删除的权利。

即,对于不当言论的删除权只有相关部门拥有,个人并没有这种权利,即便是受害者也要通过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才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我想说的就是,部分人对于作者的作品有不满意,可以不关注不给热度,也可以批评,乃至于举报,但是没有权利要求作者删除作品,更没有权利要求作者不再从事相关内容的创作,已经是法治社会了,希望大家明白基本的法律原则,这都是明明白白写在宪法里面的权利义务。

哦,当然还有道歉,希望大家明白,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也是一个相对权,即只有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换言之,哪怕一个作品再ooc,只有作品人物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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